秦邑所律师亲办案例
李XX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代理词
来源:秦邑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量:87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李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等的规定,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提供的总计13075元的工程结算单上,吴XX确认了该单上最后一项即“三楼布衣间上下水改造公费1200元”, 对于其余各项由于不是新增的工程项目,被告吴永安不负责该部分,所以只有被告何X和郑XX的签字即可。

2.原告提供的共计44040元的工程结算单上,三被告均没有提出相关的实质有效的异议。

3.被告郑XX在质证的过程中也说明其签字后,认为原告当时所列的单价有些高,与原告又协商降低单价的问题,在证据上也有相关的修改痕迹,这些也能说明,何X和郑XX在签字时13075元的结算单上的相关内容是齐全的。

二、关于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出的应该由“西安XX商务酒店”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贵院作为本案的被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该案。再有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在庭审结束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此时已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贵院认为本案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属于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8的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案显然不是物权纠纷,所以该案不适用专属管辖。

代理人: 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

杨锋  律师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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