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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某诉雷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被告雷某某代理词
来源:秦邑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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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某诉雷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被告雷某某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雷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诉雷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雷某某的一审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以及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质证,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第二、原告方的损失是多少,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方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为:

一、本案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查明,原告为被告雷某某的陕D73923号更换轮胎,在轮胎更换好后被告雷某某驾车离开时,才将原告撞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既然车辆已修好,被告雷某某驾车离开就符合上述规定,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因原告受伤住院15天,其损失应为:医疗费以有效的票据结算为准;误工费为15天×60元每天=900元;护理费为15天×60元每天=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天×30元每天=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三、本案被告雷某某的陕D×号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理应由第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本案被告雷某某的陕D×号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而本案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雷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理应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综所诉述,本代理人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判决,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律师:陈朝晖

0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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